一盘冷冻拍黄瓜5000元买的人伤肚

文:吴能恩

前几天,“拍蒜”刚出了名,想不到这才没过两天,“拍黄瓜”又出了名!

而“拍黄瓜”的出名,却又带动了网络的热闹非凡。

也是,一个小餐馆,无非就是卖点小炒,挣点小钱,毕竟疫情尚在,所以经营惨淡。

于是,餐馆老板脑洞大开,突然想了个招来,在原有菜品种类上增添了一个新产品——冷冻“拍黄瓜”。

原本,餐馆老板以为可以靠它增加一点微薄的收入,哪想到:刚刚挂档起步没走三五米远,拍黄瓜”这家伙却给他惹出了祸事来。

因为这新产品“拍黄瓜”被顾客吃了后导致拉肚子。

于是,顾客把餐馆老板投诉了。

于是,餐馆老板被处罚了元。

这里,我不敢肯定这位投诉的顾客是不是真拉肚;也不敢肯定他拉肚是不是真和这“拍黄瓜”有关。

在这个问题上,似乎谁也没法证明。

唯有他知、地知、天知。

但是,监管部门没否认,也就“罪证属实。”

即便餐馆老板不想认,却也无可奈何了。

“拍黄瓜”的出名,不是因为“拍黄瓜”本身。

就像“拍蒜”的出名不是因为“拍蒜”本身一样。

而网络上的热闹,自然也就另有原因。

没错!一份冷冻“拍黄瓜”才卖15元,处罚却高达元,超过倍!

无疑,这份“拍黄瓜”算得上天价黄瓜了!

更何况执法部门还说过:“被罚餐馆超营业范围从事冷食经营,是鉴于案发后积极配合并整改,叠加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初次违法这三项从轻情节,才从轻处罚元。”

听听吧,多么有人情味儿。

可想想,如果没有从轻处罚,岂不是处罚额度会更高?

于是,原本不应该出名的卑微蔬菜“拍黄瓜”一下“名利双收”,瞬间红遍了网络,成为各位看官的谈料。

大家都想不明白的是,仅仅是售卖冷冻了的“拍黄瓜”,何以会予以如此高额的处罚?

尽管,执法部门解释说:处罚的数额是按照相关规定来的。而且也解释说: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申请经营项目,若制售凉菜需要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不然,不许卖“拍黄瓜”!

于是,提问题的网友就来了。

#孤独是人生最美的风景#问:为什么一定要办冷菜热菜两个许可证呢?二者不能合而为一吗?

#米粥好甜#问:开个饭店没有凉菜证不让卖?房地产开发商还没有建好,没有预售证为什么要卖呢?

#浮生梦#问:餐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什么不包括凉菜?办理过食品经营许可证,还要再办冷食类经营许可证,是不是冷食不是食品?冷食许可办完,是不是还要再办肉类冷食许可和素菜冷食许可?过度精细化有必要吗?

#陌生后是熟悉#问:所谓冷食有没有详细的菜品单规定?法律上有没有热食和冷食的区分条款?食物中有热冷搭配的怎么定义?

等等……

更有意思的是,网友#奋发白云UY#评论说:

某某报的意思是这种处罚合法但不合情,笑话!那么餐饮行业要办理:冷食类经营资质、热食类经营资质、素食类经营资质、荤食类经营资质、家禽类经营资质、牲畜类经营资质、稻类经营资质、面类经营资质,等等、等等等!一个餐饮业场所要有多大的墙来贴这些经营资质!

于是有网友哈哈。

……

提问的就多了,这里暂且不表。

当然,网友发言支持处罚的也有。不过,数量绝对是不多。

反倒是网友的留言,绝大部分都是对处罚结果的质疑。

首先是认为不应该处罚,这是不合理;其次是认为处罚额度太高,这是不合情。

对于合不合理合不合情,自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执法部门称:“这次罚款是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框架下从轻进行的。”

而大多数网友则认为:冷冻黄瓜属蔬菜类,无非就是放在冰柜里冷冻了一下而已。而且,出售拍黄瓜的店家比比皆是,未办理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为什么就处罚这一家餐馆?

难道就因为被人举报了才处罚?

那些没有被举报的呢?

面对网上的评论沸沸扬扬,作为看官的我,思虑再三,终究也忍不住想来凑凑热闹。

就打算是借此机会来给自己创造个机会:招人来砸几下吧。

在我看来,执法部门对餐馆的处罚确实是有据可依,执法的标准是依照《食品安全法》,似乎无可厚非。

但是,我也忍不住想问几个问题:

对于食品安全来说,我估计全天下的人都希望是安全的,都希望自己吃到嘴里的东西无毒无害的。这是全民都支持的大事情,估计没人会反对。当然,这里不包括制造有毒食品的这部分人。

那么,问题来了:为何绝大多数人都不支持对这家“拍黄瓜”餐馆予以重罚元呢?尽管这个结果已经是从轻处罚的结果。

按常理,着说不过去呀?

支持食品安全的大众却不支持对造成拉肚子的“拍黄瓜”从重处罚,这岂不是怪事?

难道这些大众脑子进了水?

要不就是跟这家“拍黄瓜”餐馆老板是舅子老表或其他的什么亲戚关系?

这个矛盾和冲突,是不是有点不可思议?

开始,我其实也想不通。

这就是矛与盾的问题嘛!

能想得通才怪!

但是,细细一想,我不免产生了一个会遭人喷口水的看法。

尽管执法单位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在执行,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不去看法律条款本身?

没错,《食品安全法》就是这么规定的!没问题呀。

可是,从相关规定中要求餐馆具备的设施、面积等标准来看,是不是这法律条款本身就会有问题?

这家小餐馆无非就是顺带卖一点冷冻了的黄瓜,至于非得要求有那些标准吗?

这法律条款本身是不是特僵化、特死板?

另外,执法部门说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需要申请经营项目,若制售凉菜,则需要有专门的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这个规定,对于专业大量出售冷链冻肉食品或其它特殊类冷冻品的经营对象来说,我觉得是非常必要的,应该用行业规定规范其经营产品的质量。毕竟他们大量出售的冷链冻肉食品或其它特殊类冷冻品只要不能及时出去,很容易坏掉。

但是,对于一个无非就是附带卖点冷冻“拍黄瓜”之类的小餐馆来说,几根小黄瓜值几个钱,坏了就扔掉。

要求小餐馆也需要有专门的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必须吗?

正如网友所问那样:热食许可办了还要办冷食许可,愣是徐克版了后,接下来是不是还要再办肉类冷食许可和素菜冷食许可?

如此过度精细化,有必要吗?

为什么发证的部门不提前告知经营户在热食许可的同时就必须办冷食许可呢?

为什么非得等到出问题了才解释说:你只是办了热食许可,还要办冷食许可才合规?

这不是马后炮吗?

真有点扯淡的感觉。

再说了,全国范围内,经营热菜的哪家普通餐馆没有卖过冷冻的小菜?

难道都真的办了凉菜许可?

未必吧?

难道有凉菜许可证的餐馆,他们储存、制作的凉菜即便不卫生也一定是卫生的?

难道没有凉菜许可证的餐馆制作的凉菜即便卫生的也一定是不卫生的?

同样都是用的冷柜或冰箱储存,为什么有证就卫生,无证就不卫生?

为什么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呢?

我们家家户户都有冰柜冰箱,都在储存肉类和各式各样的蔬菜。为什么吃了一辈子冷冻的凉菜都没问题?

我们家里使用的冰柜对蔬菜冷冻的结果难道与餐馆使用的冰柜对蔬菜冷冻的接结果会是两个样吗?

会吗?

有法律人士指出:合法性虽是行政处罚的第一要求,但并不是唯一要求。在合法性之外,合理性同样是对行政处罚的必要遵循。

那么,借此再问问:执法部门按规处罚小餐馆元,就算是合法,但合理吗?

尤其是在舆情严重的现在,各行各业的生存实在很艰难,尤其是这样的小餐馆经营就更是难上加难。

再者,这个处罚的初衷,会不会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

如果说不存在,为什么就那么巧,举报者刚好是吃了没有凉菜许可证餐馆的冷冻“拍黄瓜”就举报了?

当然,这只是个人的质疑,千万别当做谣言。

否则,我就玩完了!

原本,法律条款本身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等服务的,处罚目的是就是为了规范行为本身。

既然餐馆是初犯且已经纠正,为何不可从轻一点?

何况餐馆老板本身不存在故意与恶意,而且产生的后果也仅仅是所谓的客户投诉自己拉肚子。

到底拉了吗?

谁能证明?

到底他拉肚子是不是凉拌“拍黄瓜”惹的祸?

都处罚了,即便能证明又起什么作用呢!

当然,我绝非反对有法可依或有法必依,毕竟法律条款不是哪个人随便可以更改的。

但是,有法可依也或有法必依也应该分具体情况来定,不需要更改,也不能更改。

但起码可以酌情处理,尽量做到人性化一点,做到有温度一点,似乎不为过吧?

在这个方面,我认为并不矛盾。

最后,我们是否还应该思考一下: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在发生巨大变化。对于不合适的或过时的法规条款,是不是也应该提出与时俱进的改进意见?

我觉得很有必要。

注:以上纯属个人浅见。若有失偏颇,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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